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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