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