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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