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从事辐射防护工作,具有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担任。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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