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