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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