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明确数源部门;
(二)未按照规定对政务数据共享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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