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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