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