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