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