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二条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