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