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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