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