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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