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