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九条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十二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 查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