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