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教师资格条例
›
第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条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条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
第四条
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
教师资格条例
第五条
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 查看《教师资格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