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