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条例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