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条例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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