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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