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