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