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条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水利、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水利、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