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设计、公共安全和城市容貌标准相衔接,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种类、总量、布局的控制原则;
(二)明确禁止、严格控制、适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
(三)对各区域内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色彩、材料、亮化等整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的总量、点位;
(五)利用公共载体、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原则、总量及点位;
(六)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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