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条例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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