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