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旅行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