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十四条 旅行社条例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