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旅行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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