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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