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