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登记、操控员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