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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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
第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
第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类管理、...
第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
第五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
第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实施团体标准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及...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七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
第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八条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
第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九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
第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十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
第十一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
第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
第十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十三条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投放市场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其生产者、进...
第十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并拟将其用于飞行活动...
第十五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维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
第十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十六条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
第十七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十七条 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当遵循统筹配置、安全高效原则,以隔离飞行为主,兼顾融合飞行需求...
第十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
第二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有关空域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需要设置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
第二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当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
第二十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操控人员应当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
第二十五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采取事故预防...
第二十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
第二十七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操控人员...
第二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
第二十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
第三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空中...
第三十一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微型...
第三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
第三十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避让规则:
(一)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
第三十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第三十五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外国...
第三十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模型航空器应当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为航空飞行营地划定的空域内飞行,但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上向...
第三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当...
第三十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
第四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处置,服从空中交通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
第四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
第四十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军队、警察以及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授权的高风险反恐怖重点目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未依法取得...
第四十五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
第四十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已经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未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第四十七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
第四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
第四十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实施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
第五十一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第五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
第五十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改装、组装、拼装、销售和召回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违反产品质量或者标准化管...
第五十五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第五十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在我国管辖的其他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
第五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
第六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模型航空器的分类、生产、登记、操控人员、航空飞行营地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空中...
第六十一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
第六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是指军队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内负责有关责任区空中交通管...
第六十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