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二)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一)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二)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