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