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操控人员应当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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