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依托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共享,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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