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