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改装、组装、拼装、销售和召回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违反产品质量或者标准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除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情形以外,生产、维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处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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