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实施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