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未依法取得适航许可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有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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