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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