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