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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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
第五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
第十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
第十一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十二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
第十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
第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第十五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
第十六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
第十七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第十九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
第二十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
第二十一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
第二十二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
第二十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
第二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五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五条 举办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
第四章 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
第三十二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
第三十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
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