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