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