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