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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