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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